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刊登淫照 自由副總、記者列被告

聯合新聞網作者: 記者張宏業、劉時均、徐尉庭、彭慧明╱台北報導 | 聯合新聞網 – 2012年8月17日 上午3:27

台北地檢署偵辦富少李宗瑞性侵案,檢方認為自由時報刊登被害人裸照,涉及妨害秘密、妨害風化罪,將自由副總編輯、兩名撰稿記者改列被告。

 

另外,李宗瑞行蹤成謎,檢方懷疑他的母親史錦秀知情,昨天傳喚李母;李母堅稱不知道兒子下落,最後一次聯絡是兩周前,兒子傳了「我愛妳」簡訊就未再聯繫,她沒提供金援。

 

史錦秀供稱,李岳蒼對兒子李宗瑞很嚴格,目前也幫忙協尋兒子去向;她還說,陳姓小模與兒子確實有交往,曾聽兒子抱怨陳女愛錢,兩人常吵架。

 

李宗瑞的性愛照持續流傳,檢察官為追查散布源頭,昨天對自由時報的鄧姓副總、陳姓、張姓記者發出傳票,再度傳喚三人,身分改為被告。鄧姓副總等人收到傳票後,在開庭前向檢方遞狀請假,檢方同意擇日再傳喚。

 

據了解,鄧姓副總拒絕透露消息來源,從證人改列被告;兩名記者堅稱消息是長官提供,只負責寫稿。檢方認定自由時報刊登猥褻影像,觸及妨害風化及妨害秘密罪,前者可處兩年以下徒刑,後者最重處五年以下徒刑。

 

自由時報編輯部昨晚表示,自由時報刊登的照片都有打馬賽克,已盡力作到合於規定;對於列被告感到相當不解,但會全力配合偵查。

 

昨天竟然還有網友成立「李宗瑞(男人之光)」粉絲團,形容李是「華人演藝圈女性藝人最佳男友條件」、「台灣男性心中最崇拜的神」,興趣為「泡夜店、結交演藝圈美女」,還將偷拍照片PO在臉書。

 

檢方表示未經當事人同意,擅自公布他人私密或不雅照,恐觸犯妨害秘密、妨害風化罪。由於遭偷拍的對象是犯罪被害人,依法應受保護;李宗瑞粉絲團擅自PO照,如果讓被害人曝光,被害人可主張人格權或隱私權受損,請求民事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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