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延伸閱讀/兒少強制安置 條件嚴苛

更新日期:2010/08/12 04:11

目前安置特殊境遇兒童、少年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,但為維護原生家庭的完整性,強制安置條件相當嚴苛,尤其父母都還健在,必須取得同意才能安置,但許多父母不是找不到人,就是不願正視問題,甚至將子女當搖錢樹,藉子女領取相關補助,讓執法者十分無奈。

 

兒少福利法第36條第1項規定,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;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,而未就醫者;遭遺棄、身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;遭受其他迫害,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,主管機關為提供緊急保護、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置,得請求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協助。

 

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,兒少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,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,其父母、監護人、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少年福利機構,得申請安置或輔助。

 

同法第33條第1項明定,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其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,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、輔導或安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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